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合理调整煤炭资源利用方式,做好煤炭供应和价格保障工作,保障煤炭和煤电安全稳定供应,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储煤制度,降低旺季电厂储煤标准,牢牢守住7天储煤安全底线电煤高峰消费季电厂储煤可用天数原则上应保持在7—12天,高峰消费期储煤上限不应高于12天
提高燃煤电厂安全储煤要求,适度降低旺季储煤标准,保持7天储煤安全底线,对于调动和盘活库存资源,稳定煤炭价格,提高能源安全供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中长期合同等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煤炭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实施淡季差别化储煤制度,鼓励淡季多储煤,为生产企业均衡生产创造条件,鼓励淡储旺用,在高峰时期适当减少煤炭储存,可以缓解煤炭需求波动与煤炭均衡生产的矛盾,保持供需协调,促进煤炭可持续供应和价格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设立电煤保供专班,将实施非高峰季节差别化储煤制度的电厂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确保牢牢守住电厂7天安全储煤底线当电厂运行期间动力煤库存可用天数少于7天时,将立即启动重点供应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将在煤源,运力等方面给予重点协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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