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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设或购置调峰能力增加

2021-08-10 13:23 来源:东方财富 作者:牧晓 阅读量:6688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最近几天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以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通知称,为努力实现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的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和充分消费,鼓励发电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费相关要求,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设或购置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努力实现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的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和充分消耗,根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能源生产,供应,储存和营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费的相关要求,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现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认识提高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最近几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但电力系统灵活性和调节能力不足等缺点和问题突出,制约了更高比例,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未来,中国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峰值,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关键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以及电网接入,调峰和储能的发展各地和相关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消费同等重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并网工作,同步研究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并网和消费,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和206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目标

二是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

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消费能力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费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在每年新增的并网消费规模中,电网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供电企业要妥善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费责任伴随着新能源发电技术的进步,效率的提高和系统调峰成本的降低,电网企业承担的用电规模和占比将有序降低

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除了承担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责任的电网企业之外,可再生能源

允许发电企业购置储能或调峰容量增加并网规模除承担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责任的电网企业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与调峰资源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交易,承担调峰责任,以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并网规模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新增抽水蓄能和储能电站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市场化调峰资源建设和运营的责任和义务已签订储能或调峰容量合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安装并网

鼓励更多渠道增加调峰资源承担相应调峰资源的可再生能源消耗,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工储能,气电等新能源储能,光热电站,柔性制造及改造用煤电上述调峰资源不包括列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的资源

三.自建与联建调峰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

自建调峰资源挂钩比例要求自建调峰资源是指由发电企业按全资比例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煤电柔性改造为鼓励发电企业参与市场调峰资源建设,将超出电网企业保底并网规模的调峰容量在初期按15%的功率挂钩比例进行配置,优先按照20%以上的挂钩比例进行并网2022年后,分配比例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调峰能力的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确认,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调峰资源比例的要求调峰资源共建,是指由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投资,联合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伏电站或煤电柔性改造调峰资源建成后,可再生能源发电可按自建调峰资源比例乘以出资比例进行配置为鼓励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自建调峰资源,初始配置可适当高于出资比例

自建和联建调峰储能能力的确定自建和联合建设的调峰储能能力,按照企业承诺,政府备案,过程核查,打假一罚二的原则确定积极建设自有调峰储能能力的发电企业将提供自有调峰储能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并对项目基本情况,调峰能力和投产时间作出明确承诺,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建,联建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

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加强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项目运行管理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企业可选择自主运营项目或交由本地电网企业调度管理对于发电企业自主运营的调峰和储能项目,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获取收益,对于交由电网企业调度管理的调峰和储能项目,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管理,项目按相关价格政策获取收益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四,购买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

购买调峰资源主要方式购买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向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灵活性改造的火电等市场主体购买调峰能力,包括购买调峰储能项目和购买调峰储能服务两种方式为保证发电企业购买的调峰资源不占用电网企业统筹负责的系统消纳能力,被购买的主体仅限于本年度新建的调峰资源

购买调峰资源挂钩比例要求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15%的挂钩比例购买调峰能力,鼓励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购买购买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度公布一次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调峰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后,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购买调峰和储能能力确定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由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并提供购买合同,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实施过程中买方企业负责督促卖方企业保证项目落实到位,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购买合同中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对于发现未按承诺履行建设责任的企业,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关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加强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运行管理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对于购买调峰储能项目的,视同企业自建项目进行运行管理,对于购买调峰储能服务的,发电企业与调峰储能项目企业签订调峰服务绑定协议或合同,约定双方权责和收益分配方式,鼓励签订10年以上的长期协议或合同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五,自建或购买调峰与储能能力的数量标准与动态调整

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和光热电站调峰能力认定抽水蓄能电站,电化学储能和光热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调峰能力

气电调峰能力认定气电按照机组设计出力认定调峰能力,对于因气源,天气等原因导致发电出力受限的情况,按照实际最大出力认定调峰能力

煤电灵活性制造改造调峰能力认定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机组,按照制造改造可调出力范围与改造前可调出力或者平均可调出力范围的差值认定调峰能力

统筹安排发电和调峰项目建设投产时序考虑新建调峰资源项目的建设周期,各地在安排发电项目时要做到与新增调峰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调峰储能配建比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当年标准执行

建立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动态调整机制伴随着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和比例的不断扩大,以及调峰储能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各地要统筹处理好企业积极性和系统调峰需求的关系,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六,调峰和储能交易机制的运行与监管

未用完的调峰资源可交易至其他市场主体通过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资源的发电企业,如果当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低于规定比例,不允许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

指标交易需在省内统筹为保证新增调峰能力切实发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用,发电企业在自建,共建,购买调峰资源以及开展调峰资源指标交易过程中,均在本省范围内进行统筹

加强运行监管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承诺自建,共建或购买调峰项目加强监管,项目投产后调度机构不定期按照企业承诺的调峰能力开展调度运行,确保调峰能力真实可信可操作,对于虚假承诺调峰能力的企业,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资格

七,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相关工作,全面跟踪各地,各企业落实进展,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电力发展实际,推动本地发电企业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相关工作,与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应急备用和调峰机组建设工作做好有效衔接,避免项目重复计入

电网企业切实发挥监督和并网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组织好各地电网企业,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自建共建和购买调峰储能项目的有效监督,保证各项目顺利推进和真实可用对于按要求完成调峰储能能力建设的企业,要认真做好相应匹配规模新能源并网接入工作

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进展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适时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开展全面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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