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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反洗钱小课堂】 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

2024-01-19 13:19 来源:网络投稿 作者:魏无忌 阅读量:7870 会员投稿

说到反洗钱,也许您会觉得离我们普通群众很遥远。但也许就是那不经意间的疏忽,便会让人深陷洗钱风波。了解反洗钱知识,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看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制作的《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小视频。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警惕“跑分”陷阱

警方提示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益所诱惑,更不要因为一时图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规定,有以下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一)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二)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三)开户理由不合理;

(四)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五)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对洗钱罪的入罪要素进行修改,通过删除主观和客观要件“明知”“协助”等增加 “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洗钱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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