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规范性、便捷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于近日共同制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记者了解到,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内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性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除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外,公积金法拍贷业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据介绍,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依据借款申请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二)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三)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四)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五)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无条件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法拍贷具体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但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办理公积金法拍贷前必须付清全款或设置其他可能增加买受人融资成本的规定。
竞拍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资料。以上资料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的,可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按照流程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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