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快讯网 > 教育

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质证要领:律师必掌握的6大突破点

2025-04-21 13:18 来源:网络投稿 作者:苏秦 阅读量:18432 会员投稿

一、电子数据质证的4大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至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主要审查内容,以及瑕疵电子数据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

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电子数据定义与范围、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与规则、电子数据保护与移送的具体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核心标准(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等。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公安部)

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与具体要求、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和侦查实验的程序与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的基本要求。

二、电子数据质证的6大核心要点

01

合法性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①取证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取证?技术员是否有资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六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两高一部规定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特点,有些案件中会出现非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形。此时就应重点审查,该类人员的主体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工作,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②是否有法律手续:是否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

两高一部第十三条规定:“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盖章、签名或者附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被调取单位、个人进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护。”

因电子数据易受篡改的特点,在侦查机关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时,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其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在某起诈骗案中,侦查机关向某平台调取数据,未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其调取的电子数据没有提供单位的签章,也未附完整性校验值,故该调取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③是否全程录像:未录像且无合理解释的,可能被排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五条:“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四条:“对以下犯罪案件,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全程同步录像的重大案件。”

录像或录屏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侦查机关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可以使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拆封过程得以检验;侦查机关在网络勘验、网络在线提取数据时进行同步录像或录屏,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如果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缺乏相应的录像工作,将导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02

真实性审查:数据是否被篡改?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两高一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以上三条均涉及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因此,电子数据真实性必然是辩护律师审查电子数据时的研究重点。关键问题:

①是否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两高一部规定以及公安机关规则,均确规定了“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并规定了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保证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不被篡改。

在一起受贿案中,侦查机关未按规定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仅将电脑主机箱扣押,且扣押后也未采取相应的封存措施,直接影响到该电脑硬盘中的电子数据真伪无法确定。

②有无哈希值校验,哈希值是否一致?

哈希值可谓是电子数据的“数字指纹”,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相关法律规范均要求侦查机关应对电子数据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实践中,如果辩护律师发现案件中的电子数据未计算哈希值,或经比对发现哈希值不一致,则可要求法庭不得采信该电子数据。

③电子数据是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

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及易被篡改性的特点,因此侦查机关不得随意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操作。

在一起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员由于被检验的手机内存不足,竟然删除了手机中的部分电子数据,而这一删除行为,又无经侦查机关同意的文书,也无相关说明。这样的电子数据显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03

完整性审查:关键信息是否缺失?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两高一部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也应关注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问题。

①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

如电脑被扣押后,没有任何封存措施,甚至机箱盖呈开启状态

②数据是否片段化?

如仅提供部分转账记录,未展示完整资金流向。或者仅提取对被告人不利的数据片段,(如聊天记录中仅保留收款部分,删除退款对话等)。

04

关联性审查:能否指向被告人?

关联性也是电子数据审查的重要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的技术特点,在证实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存在问题的同时,还需证实电子数据与涉案人员存在关联。也就是我常提到的“虚实同一”和“人机关联”。

①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对应:

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大量的微信昵称并非被告人真实姓名,此时需其提供他证据补强,以证明该微信内容与被告人的关联。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则无法认定该微信内容为被告人发送或接收。

②IP地址/设备指纹是否匹配:如数据来源的设备是否属于被告人?

在一起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提供了一部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人的组织、指挥行为。但该手机是否为被告人所使用,却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该电子数据与被告人间的关联性无法建立。

05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

电子数据常会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如数据恢复、IP溯源)。因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是辩护律师的重点审查对象。

①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是否在司法鉴定名册内?电子数据鉴定是否属于其鉴定范围?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等等

②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违法?

如上文提到的,鉴定机构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擅自将存储介质中的部分电子数据进行删除操作。

③检材是否污染?

如手机送检前是否妥善封存?

在一起案件中,侦查机关扣押手机时,未按照规定对手机进行关机、屏蔽信号等操作,导致手机在被扣押后仍在接收数据,这直接导致检材存在被污染的极大可能。

还有一起案件,鉴定机构的检材中,竟然存在大量病毒。这一方面说明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取证设备进行杀毒,另一方面也说明检材在扣押后被污染。

06

量刑数据的精准质证

①犯罪数额计算错误:如重复计算转账金额或混淆合法收入。

②时间范围不准确:如指控的犯罪期间外数据被错误计入。

③数据统计模型或方法错误:

许多案件中,电子数据量非常庞大,且需要对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行整理和计算。此时,侦查机关对电子数据中的信息进行梳理、计算的方法就显得非常重要,数据计算的错误,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例如我们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对罪名不持异议,但案件所涉及的走私物品的数量、金额却存在巨大分歧。通过我们对侦查机关数据统计工作的审查,发现其梳理逻辑、标准自相矛盾,数据计算存在大量错误,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偷逃税款最终数额的认定。

三、总结

1、电子数据质证是技术+法律的结合,律师需既懂规则又懂技术。在涉电诈、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中,有效质证可能直接改变案件结果。2、电子数据尽管具有高技术性的特点,但对其质证的重点与传统证据并无区别,仍然在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分析,仍需围绕其三性展开。

3、辩护律师无需畏惧电子数据,一方面可以从法律层面对其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帮助,特别是对于特别复杂的电子数据,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对电子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4、电子数据虽然具有无形、易篡改的特点,但其又是“最诚实”的证据,相关的操作都会在电子数据中留下蛛丝马迹,就看辩护律师有没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

作者简介:

陈亮,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业犯罪法律业务部主任。

第八届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第七届武汉市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生合作指导教师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湖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湖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

本文地址:http://www.chinaxhk.net/jiaoyu/53967.html - 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上述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故本网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热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