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003010提出,2021年底前,各省至少选择1个统筹地区开展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5项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五类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将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和相关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以及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医保地最高支付限额的相关规定。
003010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为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做到专病专治,理性对待,其他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单独结算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成功后,会在票据,清单等凭证上显示本次结算的医疗费用类别
此外,医疗场所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医务人员纳入当地统一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做好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落实医疗场所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严厉打击医保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防范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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